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工作情况,于2022年4月第一次调整修订,并经第五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一、会费缴纳时间
1.正式会员单位的应缴会费区间为自然年度,应于本年度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会费收取原则上一年一收,各会员单位可自愿提前缴纳下一年会费,会费预收不超过两年。
2.新申请入会单位的应缴会费期间为自申请获批之日的次月1日至当年年底。新会员应于收到正式会员证书(牌匾)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
3.新当选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会长单位的应缴会费期间为自正式当选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1日至当年年底。新当选单位应于收到正式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已经按原标准缴纳的,补缴当选后会费的差额部分。
4.协会收到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5.会员单位在应缴纳会费次年12月31日前仍未缴纳会费,且未提前说明原因并得到协会同意,视为自动退会,协会给予公示取消会员单位资格。
6.对于主动书面提出退会申请的单位,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会费。因违反本协会章程、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不退还当年已缴纳的会费。
7.对于主动书面提出退会申请的单位,或被公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如再次申请加入协会,应补缴前期所有欠缴会费,否则拒绝再次入会。
二、会费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4.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5.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6.非物业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入会的非物业企业,继续按第5款标准缴纳会费,本办法发布之日后申请并通过审核批准加入的非物业企业按第6款标准缴纳会费。
三、物业企业会员和非物业企业会员定义
物业会员单位定义,以下三项满足其中之一条件:
1.营业执照内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且在我市有一个以上在管全委项目的企业(以智慧家园系统为准)。
2.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招标代理、物业第三方评估、业主自治活动代理并有成功组织案例的企业。
3.专业从事保安外包、保洁外包,在我市有在合作项目的企业。
4.均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为非物业企业会员单位。
四、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可用于以下工作和活动。
1.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业大会、研讨会、交流会以及其他工作会议。
2.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及必需设备购置费。
3.编印和寄发刊物、资料。
4.行业统计和市场调研。
5.行业质量监督和行业自律宣传。
6.开展公益性的行业工作和捐赠社会慈善事业。
7.开展表彰和奖励工作。
8.参加政府相关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9.协会聘用(借用)工作人员薪酬。
10.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五、会费使用管理
1.常务理事会是物业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协会的会费预、决算方案等。
2.协会按年度编制会费预算、决算,并向理事会单位提交相关报告;副会长办公会负责对预算的执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年末接受社会机构对会费的使用进行审计。
3.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是会费使用的执行机构,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负责有关会费开支的预算、决议、计划等的执行。
4.会费预算编制
(1)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于每年度三月开始的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整体的预算方案,并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
(2)预算方案的编制应按从实际出发,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不得进行无相应收入保证的开支。
5.预算超支
(1)发生会费的不足可使用以前年度的结余。
(2)以前年度有负债的情况下,应根据当年情况适度归还。
6.会费使用报告
(1)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根据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协会会费使用财务报表及相关说明,提交会长及常务理事会审议。
(2)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应当于常务理事会换届前的两个月,根据前三年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本届会费收支决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责任与处罚
违反规定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负责人进行处分,并退赔违规使用的会费。协会常务理事会负有为协会追讨违规使用会费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