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共同构建良好的物业管理生存环境,切实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 立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谋划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思路,探索行业转型升级方向与路径;研究行业热点、难点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更为专业化的理论及实际解决方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必须为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行业专家。
第五条 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优先从副会长单位中确认专业委员会主任人选。每家会员单位最多只能担任1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单位人员,同时担任1个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单位人选。在不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人选的情况下,每家会员单位可以同时担任2个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单位人选。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为每个专业委员会设立一名联络员。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公开向会员单位征集。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法
委员人选采取自荐或单位推荐报名的方式,由各专业委员会集中后择优确定。
为保证各专业委员会正常工作,委员不得在协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兼任委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现为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且所在单位不拖欠协会会费。
2.委员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委员所在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3.热爱物业管理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具备一定的本专业委员会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
4.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条件,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本专业委员会的研究内容确定。
第五章 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召集本专业委员会成员确定当年的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按计划掌握研究进度,协会秘书处负责督促专业委员会工作进程。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应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须设专人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章 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根据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对主任、副主任人选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属于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度的工作资料交协会秘书处归档保存。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理事会讨论通过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