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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示范创建基地管理办法

  •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浏览量:65
  • 发布时间: 2025-06-11

物业服务示范创建基地管理办法

 

为服务会员、促进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示范创建提高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示范创建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创建基地”)。为保障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交流作用,特制定《物业服务示范创建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工作情况,于2022年4月第一次调整修订,并经第五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一、示范创建基地命名的基本条件

    1.示范创建基地为公益服务性质,为会员单位创建示范性项目提供交流学习平台,为省市示范项目创建和省市党建引领示范点创建提供现场工作实务交流场所。

2.示范创建基地在本市已通过考评的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或省级党建引领示范点项目,并仍然在有效期内的会员单位中选择。

示范创建基地选择的原则为双向选择,即由协会负责甄选、企业自愿被选。协会参考备选项目在示范创建时的考评成绩,结合就近便于交流学习的原则,按区域划分、建立。

二、示范创建基地的示范性要求

1.示范创建基地应具备满足保持省级示范项目标准的现场,在基础服务各专业方面具有示范作用。

2.示范创建基地应具备:可开放的物业服务中心、可开放的所有设备机(站)房场所、可开放的党建引领宣传阵地、具备基本的电化演示交流场所、具备解答示范创建项目相关标准和程序的骨干、提供标准模板的创建电子资料等。

3.示范创建基地每年根据协会组织培训学习的需求,无条件配合协会的不定期接待示范创建交流活动,且确保每次接待参观讲解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

4.协会组织示范创建交流活动,在确保不影响业主正常工作生活的基础上,每次参观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接待参观完成后,协会按照接待次数对所在企业给予1000元/次工作补贴。

三、示范创建基地的管理和考评

1.示范创建基地以所属企业日常自我管理为主,如发生示范项目被取消、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复审未通过等情况的,示范创建基地资格自动取消。

2.协会将不定期对基地进行监督抽查,并年度进行一次评定。监督抽查及评定合格的继续使用示范创建基地标牌,监督抽查或复查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的,协会将撤销命名、停止使用示范创建基地称号。

3.示范创建基地应积极配合协会组织的参观交流培训活动,两次以上未能及时配合或者推诿、敷衍造成参观培训未达效果的,协会将撤销命名、停止使用示范创建基地称号。

4.示范创建基地命名授牌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保留运行。

本办法于2022年4月修订,自2022年8月10日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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