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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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消防培训记录制度

  •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浏览量:66
  • 发布时间: 2025-06-11

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消防培训记录制度

为提升全市物业行业从业人员对于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水平,提高物业项目负责人的消防管理理论知识和实操能力,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切实提高消防工作能力,切实保障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生产生活安全,协会根据市房产局相关要求定期组织全市物业项目负责人消防轮训,并制订本物业项目负责人消防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消防培训针对全体会员单位及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项目负责人适用,推荐实施并将逐步纳入各类市级评价检查体系。

第二条 实施成果用途。行业内公开作为全行业对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综合能力选拔依据,供业主自治组织对物业项目负责人能力选择评价,供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检查、考评结果认定。

第三条 组织实施单位。物业项目负责人消防培训由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可协同相关消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联合组织,并选择有专业能力的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参训人员。本消防培训针对南京市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其中物业项目负责人为鼓励优先参加,其他岗位包括消防管理负责人、品质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秩序部负责人、秩序部领班等为鼓励逐步覆盖参加。

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及以上)证书人员可结合企业、个人情况选择性自愿参加本消防培训。

第五条 培训周期。物业项目负责人消防培训包括初训和复训相结合。推荐全市物业项目负责人均应报名参加消防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协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初训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宜参加日常培训不少于一次,满三年的应参加复训,并在相关证书上给予记录。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参照实施。

第六条 培训方式。首次培训和满三年的复训采用线下全日制脱产方式,理论与实训相结合,每批次培训时间为二至三天,具体以培训(复训)具体内容和会员单位需求为准。

第七条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为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基础知识、物业管理服务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紧急救援技能等。

复训内容为最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并对消防设施操作和火灾紧急救援技能进行重复培训。

第八条 培训记录制度。参加人员在消防培训结束并经过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定期将培训记录存档管理,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考核成绩等。

第九条 培训公示和查询管理。市物业协会将建立全市物业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消防培训公示查询机制,随时动态向全社会公开公示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物业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复训)情况。

第十条 培训结果运用。以下结果运用为推荐实施。

1. 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招聘、任命物业项目负责人均需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及以上)证书或协会颁发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

2. 建议业主自治组织或产权单位在本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报名的物业项目负责人均需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及以上)证书或协会颁发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

3. 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项目创建、党建引领示范点创建、物业管理项目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中,将物业项目负责人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四级及以上)证书或协会颁发的消防培训合格证书情况,作为考评的内容。

4. 其他社会第三方均可按法规、按合同约定使用本制度结果。

第十一条 通过培训的物业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消防培训合格证书,并主动向业主、产权单位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3年7月21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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