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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积分管理办法

  •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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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6-11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委员积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作安排,落实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任务,增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责任心,鼓励委员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委员履职专业化水平,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和《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实行委员年度履职动态积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积分宗旨

本办法所称的积分管理是客观评价专业委员会委员对行业发展的贡献程度,真实记录和统计各委员参与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倡导和鼓励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以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己任,严格履行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和主动承担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活动定义

本办法所称专业委员会活动,是指专业委员会以协会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组织或参加的各类线下及线上活动,包括会议、培训、调研、标准制定、报告撰写、示范展示、对外交流等。未列入本办法积分内容的活动不予记分。

第三条 责任分工

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各专业委员会活动记分,协会会员服务部负责协助给与公示。积分情况每季度(半年)由各专业委员会发布一次,且随时可提供专业委员会委员查询。

第四条 任职积分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职务的每年度一次性记10分;担任副主任、秘书长、工作组组长职务的每年度一次性计记5分。

第五条 会议积分

专业委员会通过线下及线上方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分组会议、主任工作会议等各类形式的会议,参加会议的每次记2分。

第六条 活动积分

由专业委员会邀请委员、专家,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公益课程等对协会全体会员开放的线下及线上活动,每次记2分,以活动签到表或电子签到为准;专业委员会委员在活动中以主持、主讲、授课、培训者身份参加的,另外每次记3分;

第七条 与外单位交流积分

与外单位交流包括与政府职能部门、其他协会等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物业服务企业等进行交流,有专业委员会和外单位参与公开活动范畴的相关活动,每次记2分,以活动签到表或电子签到为准。

(一)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与外单位交流的,每名参加委员记2分;

(二)受专业委员会委派,以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参加外单位主办的活动的,每名参加委员记3分;

(三)受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指派,以专业委员会名义或专业委员会委员身份,前往外单位授课的,每次记3分;

与外单位交流不包括商业公司组织的商业活动。

第八条 承办积分

承办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的各类会议(年会、论坛、沙龙)及培训,每次记5分,承办单位有多名同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委员可重复积分。

第九条 研究成果积分

由专业委员会委员起草或修订的,并提交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理事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发布的,可供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享或对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有所帮助的研究成果,包括标准、规范、指引、指南、调研报告等,起草以上研究成果的,每千字计3分,每次上限为30分,研究成果为共同起草的按各人单独完成字数记分,同一部分多人参与的各人可同时记分。

第十条 出具修改意见积分

由专业委员会起草的,或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以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或协会专家身份对法规、标准、工作规范、工作指引、指南、研究报告等出具书面修改意见的,每条修改意见记1分,每次上限5分。本条与上一条不重复记分。

第十一条 宣传报导积分

专业委员会委员受到专业委员会、协会文化宣传部或者通过协会受邀外部媒体约稿,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的书面文字或视频,且发布的内容正面宣传协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每人每次计5分,多人同时参与的可同时积分。

第十二条 工作简讯积分

专业委员会每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委员向专业委员会或协会秘书处提交上传工作简讯、业务综述、工作思路或感想,每次记2分,本条简讯内容如被正面宣传报导的,与上一条重复记分。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贡献积分

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委员身份做出的在本办法以外有利于协会、物业管理行业等其他贡献,由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另行给与记分,每次记分不超过5分。

第十四条 积分扣除

未能参加专业委员会正式通知的活动,包括会议、沙龙、论坛、培训、调研等,每次扣2分。(专业委员会活动由委员本人参加,不可代会)

第十五条 虚假申报

如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记分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况,经业务部审查核实,该次申报不予记分,并扣10分。

第十六条 积分方法

每一位委员基础积分为100 分,根据本办法记分标准,由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负责适时统计。

第十七条 记分周期及期限

专业委员会委员记分周期以自然年度为单位,记分截止日期为每自然年度12月31日,当年积分由专业委员会在次年春节前汇总公示。

第十八条 积分奖励

协会及专业委员会每年定期通报表彰积分优异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并在表彰、评比、晋升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委员的积分情况。

第十九条 积分处分

专业委员会委员个人年度总积分低于90分的,取消其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专业委员会委员可向专委会秘书长或协会会员服务部咨询积分事宜。对积分有异议的,可自积分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以上部门提出。积分确有错误的,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调整方式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执行情况,向协会提议修改调整记分方式及内容,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后报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记分针对专业委员会委员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办法》中会员单位积分的,可重复记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经理事会会议讨论同意后正式成立的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26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授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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