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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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浏览量:86
  • 发布时间: 2025-06-11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协会会员单位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加入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会员,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本公约的制定和解释,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执行监督与争议调处。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遵章守法

(一)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

(二)在物业管理矛盾调处过程中,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积极配合协调处理工作,严禁在物业管理项目进入和撤出时制造矛盾、设置障碍、拒绝移交、“站双岗”,严禁出现激化矛盾、暴力等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三)严禁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牟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误导、利用媒体组织传播混淆视听、严重失实的假新闻,将物业管理矛盾复杂化、扩大化。

(五)会员单位不得违反协会规定和要求,利用协会名义开展与本行业组织无关的各类活动。

第五条  诚实守信

(一)依法公示相关信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诚实守信开展经营。

(二)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严守业主秘密;不利用业主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三)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便利,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

第六条  公平竞争

(一)自觉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二)反对利用其他组织采取不公正公平手段获取物业管理项目的行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恶性竞争,损害本市物业行业整体形象,削弱行业竞争力。

(三)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诋毁竞标同行,不围标串标,不恶意竞价,不发布虚假不实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服务

(一)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参照国家、本省和本市的行业规范,规范并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切实加强对员工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素质。

(四)积极参与行业内外的合作与交流,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准,对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建言献策,共同维护行业声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接受监督

(一)自觉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不断规范工作。

(二)自觉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定期征求业主意见,持续改善服务。

(三)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各方应从整体大局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九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会员单位有权对自律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均有权向自律委员会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有违反本公约的情形的,经查证属实,由自律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依据《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可采取向会员公布、协会网站上公布、取消会员单位资格、向行业管理部门建议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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