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工作情况,于2022年5月第一次调整修订,并经第五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照《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欢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第三方评估、物业招投标代理、保安服务公司、保洁服务公司加入协会。有条件接受物业经营管理及其他关联公司等单位加入协会。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关联服务行业的企业,严格遵守本市的行业自律规约。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登录南京市物协网站(http://www.njswyxh.cn/)“协会之窗”专栏,阅读并认可《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二)企业在市物协网站“文件下载”专栏下载相关文件并如实填写,将入会须提交的书面文件书面报送至协会秘书处,须提交文件包括:
1.《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入会承诺书》、《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各一份,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3.针对与非物业企业,或者在“智慧家园”系统无账号密码的企业,需提前与秘书处沟通,并补充提交:入会申请报告、企业简介、主管部门颁发的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或证书等文件、在南京的相关项目业绩等资料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三)协会对申请单位所提交资料5个工作日日内予以审核,审核不通过予以告知。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缴纳首次会费;
(四)协会确认会费到账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牌匾、会员手册,企业联系人加入协会会员群、通讯员群、行业志愿者服务队群;
(五)当年度协会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补充通过,完成入会程序。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智慧家园”系统并结合线下服务对会员单位实现动态化、网络化管理。各会员单位应妥善管理“智慧家园”平台的账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录“智慧家园”系统进行修改和更新。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并予公示: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信用承诺或行业自律公约,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四)主动书面提出退会者。
会员资格终止,协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单位,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退会者自退会后一个月内应主动退回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牌匾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委托承制和颁发。会员牌匾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牌匾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二年,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届,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活动记录等因素,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以上单位当年受到市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计分的,单位资格自动下浮一个层级,或者视情况确定。常务理事以上负责人调整,单位资格需经常务理事会重新评估是否继续保留资格或补选。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报请主管部门信用计分、通报批评、降低会员单位等级、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局、财政局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会员单位牌匾;
(二)免费获得《南京物业管理》杂志;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六)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七)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
(九)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十)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2年5月修订,自2022年8月10日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