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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办法

  •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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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6-11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

积分管理办法

 

本办法根据工作情况,于2025年5月第一次调整修订,并经第五届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会议和参加活动积分

 

第一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题会议、填写调查问卷、征询意见等,每次记2分。

第二条  参与协会安排的课题调研或编写技术规范等活动,每个活动记5分;在活动中,提交书面调研报告或草拟技术规范的另计20分,其中牵头行业调研报告或技术规范编写地再另记10分。

第三条  协会安排的行业交流活动,接待来访人员的,每次接待人数20人(含)以内记5分,20人以上记10分。物业服务示范创建基地不记分。

第四条  接受协会委派代表协会或行业参加外部专题会议或活动每次记3分。

第五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对外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每次记2分。

第六条  安排单位员工驻协会秘书处全日制协助工作的,每月每人记10分。

第七条  对协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提供支持的。提供人力支持的,每人每次记1分,每次不超过20分;提供车辆支持的,每车每次记3分,每次不超过15分;免费提供场地支持的,每次记10分。每次活动单个会员单位积分不超过50分。

第八条  对协会工作和活动给与冠名或物资、物品支持的,按照物资、物品价值总金额每次在2000元(含)以下的记3分,2000-5000元(含)以下的计5分,5000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记1分,最高全年不超过50分。

第九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的,每人每次记2分,每次不超过20分;有重大贡献的,每人每次记3分,每次不超过30分。

第十条  热心慈善事业,响应协会组织的捐款捐物助学助困、支援灾区或贫困地区,每次捐款数额5000元(含)以下的记5分,5000-10000元(含)记10分,10000-20000元(含)记20分,20000-50000元(含)记30分,50000元以上记50分。

第十一条  响应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省房协、行业党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号召,参加相关活动的,每次加2分,全年不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按照协会要求完成年度会员信息更新的每次记3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成功推荐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入会的,每推荐一家记3分,全年不超过15分。

 

第二章 会费积分

 

第十四条  每年在6月30日之前缴纳当年会费记20分,7月1日-8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记10分,9月1日-10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记5分。

第十五条  截止12月31日未缴纳当年会费的,当年总积分归零。  

第十六条  未缴纳去年会费的,不享受以上积分办法。补缴去年会费后,自缴纳之日起按基础分70分开始计算。

 

第三章  培训积分

 

第十七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免费公益线下培训,参加一次记2分。

第十八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提升培训或者学历教育培训,每人每次记2分。

第十九条  通过协会推荐报名参加各类取证培训的,每人次记2分。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竞赛、比赛活动的,参加一次记2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送教上门培训活动,每参加一次记5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招聘活动,每参加一次记2分。

 

第四章  文化宣传推广积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向协会投稿信息,并被协会公众号或网站采用的,每篇信息稿件记2分,全年不超过40分。

第二十四条  通过向协会投稿信息,并被协会推荐在各类媒体、杂志转载、刊发的,每篇信息稿件记3分,全年不超过30分。本条信息稿件与上一条不重复记分。

第二十五条  响应协会号召,向协会提供照片、视频等素材,协助协会文化宣传工作的,每张有效照片被采用记2分,每段有效视频被采用的按时长记2分,全年不超过30分。

第二十六条  配合协会积极与媒体保持互动,在协会的组织下赞助各类媒体活动、购买报刊杂志、与媒体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为行业宣传作出贡献的,金额1000元以下记1分,金额1000-5000元记3分,5000元以上记5分。

 

第五章  扣分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未能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等,无论任何理由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八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会员单位违反《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且经协会提醒拒不改正的每次扣20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并接受协会调解,其中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结果或者拒不执行的每次扣20分。

第三十条  申报或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比赛、竞赛等活动弄虚作假,使用不真实材料数据的每次扣20分。

 

第六章  积分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基础分为100分。积分以自然年为周期,每一自然年从基础分开始记分。新入会会员单位当年不参与会员记分。

第三十二条  积分情况作为协会评选优秀会员单位的最主要依据,并作为会员单位晋升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等层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如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可作为协会向主管部门推荐创先评优、树立示范标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负责积分记录和统计工作。秘书处每半年将各会员单位积分情况公布一次,每年12月31日之后将各会员单位积分情况汇总,进行排名并在网站、公众号等平台给予公示。

第三十四条  会员单位可通过协会指定的流程查询积分情况。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复核。

第三十五条  对于年度排名前40名的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公益培训、讲座等;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交流活动;

(三)优先转载会员单位通讯稿件或向媒体推荐;

(四)收费培训课程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折扣优惠;

(五)优先向主管部门推荐创先评优、树立示范标杆;根据上一年度积分排名情况,排名靠前的会员单位在各类评优过程中给与优先推荐,具体包括:市节水小区、省50强、省优秀项目经理、省优秀工程经理等;

(六)根据上一年度积分排名情况,排名靠前的会员单位当年优先推荐升级为理事单位,排名靠前的理事单位优先推荐升级常务理事单位。

(七)其他可以利用协会资源进行激励的奖励。其他具体奖励措施在相关活动组织中适时宣布。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一年度积分排名前100名的会员单位中的示范申报单位,在统一专题培训结束后,协会另行组织一次小范围针对性免费培训,具体包括省示范、市示范、市级党建引领示范点等。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上一年度积分排名前100名的会员单位给与优先推荐慰问活动,具体包括困难慰问、防汛、扫雪、节日留岗等。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积分范围内的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活动计分方式给予相应积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2025年5月第一次修订,自2025年5月26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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