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监事工作制度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监事履行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三)向理事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及各项检查报告。
第八条 监事履职纪律
不得为亲友和其它人员在协会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协会会员单位任何额外报酬,不得在协会报销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24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