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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监事工作制度

  •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浏览量:67
  • 发布时间: 2025-06-11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依据《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监督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  监事履行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职责;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和负责人的工作业绩;

(三)向理事会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及各项检查报告。

第八条  监事履职纪律

不得为亲友和其它人员在协会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协会会员单位任何额外报酬,不得在协会报销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24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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