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课题研究的管理,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年度课题研究的计划、申报、指导、验收、评审、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行业课题研究计划;
(二)指导各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科研院校和相关单位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三)课题研究统一管理以协会名义立项、参与和结题;
(四)课题研究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五)课题立项的申报、计划发布,课题研究过程的指导和检查,课题结题的验收、评审、评定和成果推广。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负责具体落实课题研究各项工作,并按照课题研究工作流程执行。
第四条 课题研究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
(一)年度课题为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确立,围绕物业管理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各相关单位申报并立项开展的课题研究;
(二)委托课题为行业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位委托协会进行的课题研究。
第五条 课题经费按照以下条款筹措,主要来源:
(一)年度课题研究原则上以公益性质开展,课题组人员为无偿不取酬,鼓励申报单位自筹并承担必须的经费开支;
(二)协会对年度课题可适当承担部分印刷、餐饮、市内交通等必须的课题研究费用;
(三)委托课题由委托单位划拨研究经费。
第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由协会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结题验收和成果评定等评审工作。专家由协会领导、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年度课题申报
第七条 协会每年年底下发关于申报次年度研究课题的通知,由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科研院校和相关单位根据行业发展和自身情况自主申报。
第八条 年度课题申报单位由两个以上法人单位联合申报的,应当确定一家负责单位,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第九条 年度课题应当指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不得在协会当年立项的其他课题组任职。课题负责人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有组织、指导课题实施的经历和能力,并具体承担统筹管理、确定思路、主持撰写和协调审定等实质性工作;
(三)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副教授、主任律师等高级管理者以上岗位。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课题负责人。
第三章 立项审定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依据行业发展中所需要聚焦的方向,并结合行业管理部门工作需求,在每年三月确定当年年度研究课题,并正式立项开展年度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协会受行业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由协会适时征集部分行业专家和会员单位员工组成课题组,进行委托课题立项研究。
第十三条 年度课题立项审定原则:
(一)课题研究应当符合前瞻性、创新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二)课题研究应当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论证充分、基础完备,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
(三)课题研究预期成果有使用和推广的价值,并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工作需求;
(四)课题进度安排合理,课题组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基础团队,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协会以发布协会年度课题研究立项通知的形式,确定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和结题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协会指导下根据自愿的原则组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来自于各会员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科研院校和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课题组应在协会指导下,按时保质的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协会会员服务部专人负责与课题组的联系沟通,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进行了解和对所需调查、走访等工作进行协助。
第十七条 课题组应在发布协会年度课题研究立项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年度课题开题会,年度课题开题会应邀请协会会员服务部专人参加。
第十八条 课题组应根据计划推进课题研究工作,并适时召开课题组讨论会,对课题研究工作进行分工推进。课题组讨论会使用协会统一文号发布正式会议纪要存档。
第十九条 课题立项后,未经同意,课题组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如有重大变更,由课题负责人书面向协会提出,并阐述变更理由。课题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变更课题名称,或调整研究内容;
(三)申请课题延期;
(四)中止课题;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协会撤销已立项课题,并书面通知公告:
(一)存在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课题负责人没有实质性从事课题研究等现象;
(二)未能通过协会课题验收结题;
(三)严重抄袭他人成果;
(四)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课题研究;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违法违纪等其他必须撤销课题立项的行为。
被撤销课题的申报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两年内取消再次参与协会课题研究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课题和委托课题研究中如有必须的印刷、餐饮、市内交通等经费开支,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前向协会提出申请,以实际发生情况按协会财务制度列支。
第五章 验收评审结题
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验收采取专家组会议评审方式。
第二十三条 课题验收评审专家由5人以上组成,人选为协会领导、行业管理部门、行业专家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课题验收评审时,专家组结合课题的不同特点,按以下标准和内容进行:
(一)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否符合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需求;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是否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
(三)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研究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字是否流畅,逻辑是否严密,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满足二至五万字的篇幅要求;
(五)课题成果是否具有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评审不合格的项目,课题结题验收不予通过,专家组认为有修改基础的,可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补充研究,并由课题组重新申请验收评审。修改完善最长期限为60天,验收仍不合格者,撤销该课题。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合格的年度课题研究项目予以验收结题,并由协会颁发《结题证书》。
第六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七条 颁发《结题证书》的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行业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等单位委托协会进行的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委托单位所有;承担经费并申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年度课题的课题成果知识产权归课题承担单位和协会共有。
第二十八条 协会根据课题结题情况,适时以通知、会议、论坛等方式不定期进行课题成果公示,并将课题成果印刷后广泛发布,同时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和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对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协会适时向社会公众、会员单位、合作媒体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推广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5年5月26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