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第一条 为了能够正确及时处理物业行业内争议事件,保护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个人与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争议事件,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引起的争议。
第五条 若行业内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受理争议事项后,应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处理或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第六条 行业争议处理依据为《民法典》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双方约定、会议纪要,《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七条 行业内争议处理程序:
(一)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在协会牵头下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二)协会牵头协商不成时,双方或单方均可以请求职能部门、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进行调解。
(三)调解不成时,双方或单方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行业违规违约事项的处理办法:
(一)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进行举报。
(二)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及时组织调查,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根据其性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组织调解双方和解;
2.行业内部通报;
3.公开通报;
4.降低会员等级;
5.取消会员资格;
6.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信用惩戒;
7.向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举报。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23年3月24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