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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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 浏览量:72
  • 发布时间: 2025-06-11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指导部门、行业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临时性的重大财务收支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行业党组织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媒介,其他信息公开,可在协会内部刊物、公众号、网站等。

第六条  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授权签发。 

第九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业务指导部门或行业党组织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协会秘书处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24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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