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行业发展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勤俭办事、增收节支、服务会员、服务行业。
第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责任划分:
(一)协会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协会法定代表人是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协会经济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协会财务工作负领导责任。协会秘书长具体承担协会的财务管理职责,对增收节支、规范财务管理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三)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五条 协会财务管理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其职责及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不合理的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协会的财务状况,对协会经济活动状况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指协会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的会费;依法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并按照协会章程、相关制度、合同协议等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接受会员、非会员单位的捐赠、资助;职能部门委托工作的政府采购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协会的全部收入必须纳入协会统一账户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者“账外账”。
第八条 协会的收入款项须及时缴入协会账户,票据由综合事务部专人开具,内容要求真实合法。使用完的票据存根由专人封存。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支出是指协会秘书处人员工资、薪酬、福利、社保,以及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协会日常支出由协会秘书处采购和报账。经办人申请填写报销单据后,提交协会负责人秘书长、会长审核批准后至综合事务部专人报销。
第十二条 日常开支范围:人员薪酬和福利、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宣传费、通讯费、印刷费、福利费、交通费、员工误餐费、因公外出打车费、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等。
第十三条 协会基本建设、房产购置及大额固定资产购置等,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费用支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或收据,综合事务部对假发票或白条有权拒绝付款。有合同、协议、费用开支申请报告、出差申请单的,必须将其作为费用票据的附件一并进入审核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十六条 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备用金管理。超过1000元的支出,一律实行转帐结算。
第十八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九条 协会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采购审批权限为:房产、汽车等单次金额超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批准;固定资产金额单次单价超2000元以上的由会长批准;其他固定资产由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条 综合事务部每半年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对已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或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已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并形成专项报告,经审批后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24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