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议制度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议制度
为规范本协会各类会议,根据本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协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约定的会议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办公会议、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议、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二条 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秘书处牵头组织,所有会员单位参加,特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协会代表参加。召开时间拟定为每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主要内容:决定修改章程,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及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所有理事参加,邀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到会监督指导。召开时间为11月至次年1月。主要内容为:听取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汇报;讨论、研究次年工作计划;审议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增补变更;制定或修改除协会章程外的规章制度;研究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年中和年底各召开一次,年底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与理事会议合并召开。由协会会长召集,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全体常务理事参加。会议内容为:讨论协会阶段性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不定时召开,由会长牵头,秘书处负责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专委会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讨论协会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及其他重要工作,也可根据需要由会长临时召集。
第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秘书处全体人员参加,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上午。主要内容:听取各部门日常工作,部署近期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由协会秘书长牵头组织,会长及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参加,邀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主要内容:听取专委会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讨专委会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可根据需要由秘书长临时召集。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专委会负责人牵头组织,协会秘书处联络员、专委会相关人员参加,可邀请协会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内容:研究布置专委会工作,通报、讨论行业重要情况,决定专委会重要事项。
第九条 会议筹备。秘书处会员服务部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秘书处办公会议、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工作报告、领导讲话、会场布置、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由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负责筹备。
第十条 会议考勤。参加会议的对象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准时参加会议。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1天向会议发起人请假。与会人员必须办理签到手续,会议签到表由会议筹备负责人提供以存档备查。签到表上应注明迟到、请假、无故缺席人姓名,以便对成员到会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参加人数。根据协会章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参加人员需超过应参会人员的2/3以上。不符合人数要求的,会议召集人应暂停会议,另行择期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形式。会员大会原则上采用通信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条件允许的也可以采用线下讨论形式召开;其他会议应采用线下讨论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所有会议均应有会议纪要和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长期保存,会议纪要应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决议内容等重要条款,会议签到表、会议表决意见等作为会议纪要附件同时保存。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0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