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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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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5-06-11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借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秘书处借用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不足,临时性从会员单位借用工作人员,从事日常基本工作。所有借用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秘书处借用人员为全职工作,期间正常工作地点均在协会秘书处。

第三条  人员借用方案审核。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全年工作计划中拟定借用人员数量和时间,报请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人员借用方式。秘书处可采用公开招募、定向借用等方式向不特定会员单位发出借用需求,会员单位同意后双向选择。人员借用为非强制性工作,不对会员单位做强制要求。协会秘书处对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人员借用单位,可给与书面函件,明确人员借用的需求、人数、时间。

第五条  人员借用期限。借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借用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可再延长1-2个借用期,最长借用时间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协会给与书面函件给与确认。

第六条  秘书处借用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性别不限,年龄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中共党员优先。

(三)被借用会员单位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四)特殊岗位需要具有特定的工作经验和其他条件的,由协会秘书处与被借用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借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秘书处人事、行政等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秘书处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受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二)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享受原工资标准和社保、公积金、福利。享受原单位转正、司龄、职称评定和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员工同等待遇。

(三)借用期间,协会给与借用人员的相关福利待遇与原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冲突。协会所发放的岗位津贴、餐补、加班费等如产生个人所得税,由原单位负责汇算清缴。

(四)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建议需要给与晋升、嘉奖、上浮工资标准;或者在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过失,建议需给与党政纪处分、处罚、辞退的,协会给与书面建议,由原单位决定并执行。

(五)借用人员原则上以协会日常工作为主,特殊情况可协助原单位原岗位处理零星工作。如在借用期间需要临时返回原单位的,返岗时间连续不超过两个2个工作日,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借用人员按协会制度参与日常考勤,考勤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原借用单位。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与被借用单位终止人员借用,相关人员返回原单位。

(一)借用期正常到期的。

(二)借用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用的。

(三)双方单位达成一致,终止借用的。

(四)借用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用关系,并得到双方单位同意的。

(五)借用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用的。

第九条  借用人员工作纪律。

(一)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对外代表协会秘书处进行工作,不得再以原单位名义进行宣传。

(二)借用人员妥善保管协会工作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钥匙、口令、账号、密码等,不得将协会各类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密码等对原单位泄露。借用结束返岗后以上实物及电子资料需全部返还,不得私自留存或拷贝。

(三)借用期满后,借用人员不得再以协会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任何工作。

第十条  借用单位因借出人员,对协会工作给与支持与帮助的,协会在人员借用期间给与以下鼓励或享受优先政策。

(一)人员借用完成后,协会给与书面感谢函。

(二)优先享受协会各类培训名额,收费培训优先享受免费名额。在人员借用期间,享受协会培训平台所有收费培训的免费名额。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类竞赛、评比、评优的获奖名额。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协会各类宣传报道,企业优秀事迹优先向新闻媒体和职能部门推荐。

(五)借用人员满6个月以上的,可获得《南京物业管理》杂志“人物专访”“企业风采”等收费版块的报道一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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