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统计、造册,固定资产的使用和分配,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盘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是负责本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的购置、登记、保管、调配、盘点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分类进行日常管理。
1.综合事务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统计,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维护。协会对固定资产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2.其他使用部门及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列入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
1.房产、不动产为固定资产。
2.单价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元)的家电、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物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3.单价在200元人民币以上(含200元)的家具、用具、装具、办公用品等物资,且正常使用期超过3年以上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4.本会秘书处办公会以上会议研究确定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其他资产。
5.未列入以上范围的物资按耗材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1.设备购置应按照申报审批的办法执行。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须说明拟购设备的名称、型号、经费预算等),交综合事务部报经协会领导审批后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综合事务部协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2.固定资产采购审批权限为:房产、汽车等单次金额超10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批准;固定资产金额单次单价超2000元以上的由会长批准;其他固定资产由秘书长批准。
3.经验收合格后,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填制固定资产台账,办理入库和财务报销及使用部门领用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
1.综合事务部应将固定资产分类进行数量核算,对同类固定资产进行编号,并在固定资产实物上贴上相应的反映固定资产名称、类型、编号、型号规格、开始使用年月等信息的标签。
2.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使用固定资产,禁止将资产用于私人用途;未经直接上级批准,使用人不得将固定资产带离协会。
3.配给个人使用的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或工作调整时,应向综合事务部办理使用财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手续。
4.固定资产使用中发生人为损坏,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使用中如发生自然损坏,或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经秘书长同意后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维护、维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盘点
综合事务部负责对协会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期为每半年一次。盘点针对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现场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固定资产盘点应有资产盘点报告,如有盈余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对于盘亏应提出结果和解决方案。资产盘亏单次超2000元或总金额超10000元的应报会长处理。盘亏表报经秘书长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损
1.对使用年限较久,确无修复价值或因技术发展已丧失价值以及没有使用,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须经综合事务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处理程序: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综合事务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提出意见报秘书长批准。综合事务部注销“固定资产台帐”和“固定资产信息标签”。
2.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报废后的残值,一律按固定资产清理核算要求纳入财务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0日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