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员工请假和加班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员工请假
和加班管理办法
为规范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请休假和工作加班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结合工作情况拟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包含借用人员,不含会长、秘书长。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请假包括:因员工个人私事请假,和借用员工因本单位工作需要在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加班均为正常工作日以外,因工作需要加班,不包括工作日因故未完成工作延迟下班。加班以一个自然日内3小时起算,3-5小时为半天,超过5小时为一天。
第二章 请假
第四条 请假实行“事先报批”原则。各类请假均须按程序提前上报,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单》呈报审批,由秘书处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交综合事务部备案存档。未得到相关领导批准的请假,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因突发疾病等不可控意外因素临时请假的,应在确定无法正常到岗的一个小时内电话报告,得到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补办请假手续。补办请假手续需要在正常上班后的当个工作日完成。未能完成补办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事假:秘书处正式员工事假审批通过后首先抵充年休假,如果年休假休完可冲抵其他婚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探亲假、丧假、育儿假等未休的法定假,不冲抵年休假及其他未休法定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病假:病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前申请或事后申报填写《请假申请单》,病假申请需提供病情相关的病例、处方、诊断书、入院证明、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等。秘书处正式员工病假期间薪酬按国家人社部门相关法规执行。未能全面提供病假资料,无法证实因病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 其他法定假:秘书处全体员工均享受国家法定的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陪产假、探亲假、丧假、育儿假等,相关法定假应适时填报《请假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审批通过后休假。法定假原则上在一年内休完,一年内未能休完的秘书处正式员工,未休假期可折算为当事人当月工资按天给与现金补偿。
第九条 秘书处借用员工因本单位工作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出示相关工作需要的书面证明,包括:通知书、排班表、联系函等。无书面证明的由秘书处分管领导电话确认,无法确认的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条 秘书处正式员工请事假扣发请假期间当日工资,秘书处正式员工旷工扣发缺勤当日工资。秘书处借用员工旷工超过一天以上或连续请事假超过三天以上的,书面抄告当事员工单位。
第三章 加班
第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原则上应提前申报并填写《加班申请单》。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的应在正常上班后的当个工作日补充填报,并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批通过。
第十二条 员工加班的,按照审批通过的《加班申请单》给与发放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半天100元、全天200元计算。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加班的均享受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 员工加班后自愿放弃加班工资,并要求调休的,需在加班申请单中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确认后方可给与调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7月21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请假申请单、加班申请单
加班申请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部 门 | ||
加班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计 天 | ||
加班事由 | |||
领导签字 | |||
请假申请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部 门 | ||
请假时间 |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共计 天 | ||
请假事由 (事/病/年休假等,请注明) | |||
领导签字 | |||
注:请假附件 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