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员工聘用制度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员工聘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秘书处人员聘用工作,规范员工合法流动,保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针对协会秘书处正式员工,不适用于借用人员。
第二条 协会与员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公开招聘、签订劳动合同、考核、解聘辞聘等。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结合协会的工作情况、实际使用需求设置岗位,按照岗位的职责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文化和专业知识等。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1.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会长或秘书长签批决定受聘人员。
第六条 秘书处综合事务部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 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协会领导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协会的招聘岗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聘用合同由协会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解聘通知时限、违约金数额等条款。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合同一般签订3年。根据国家法规连续三次续签合同的,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第四章 解聘、辞聘
第十二条 协会、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
1.连续旷工5天或者半年累计旷工10天。
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协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被国家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5.对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协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2.受聘人员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经协会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五章 人事争议的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协会应当保障聘用员工的工作条件和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合同约定的待遇。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遣德和协会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属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7月21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