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员工薪酬福利和奖惩制度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员工薪酬福利
和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日常管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协会秘书处工作高效运行,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针对协会秘书处正式员工,不适用于借用人员。
第二章 薪酬、福利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员工的年龄、岗位、职责、专业技能、学历、工作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薪酬标准和福利标准。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员工享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要求相应的待遇和薪酬福利。
第五条 薪酬发放,原则上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具体依据劳动合同书上载明的时间来确定;发薪日为节假日的,于节假日的前一天发薪。
第六条 年终奖金。每年年终,协会秘书处可根据当年财务状况和工作业绩核发年终奖金。员工年终奖金一般为一个月月薪。
第七条 社保公积金。协会秘书处员工均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协会和员工将按照国家法规各自承担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相应部分。
第八条 医疗体检。协会每年会为所有的员工安排一次医疗体检检查。
第九条 其他福利。
1.传统节日,协会发放适当过节费或物品。
2.员工生日当月享受生日福利,具体为200元生日礼券。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 协会对工作积极主动,成绩显著或为协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形式包括:表扬、嘉奖、推荐评优、评先及公费培训学习、奖励旅游等。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在完成工作任务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参加行业、职能部门、党团工青妇等有关单位各种竞赛、评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3.被媒体正面弘扬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形式包括: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核减考核工资、调整工作岗位,直至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损公肥私、滥用职权、吃拿卡要、贪污受贿且查证属实的员工,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降职降级、行政处分并给与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员工的行政纪律处分由会长办公会最终决定,综合事务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员工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7月21日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