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23年《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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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办法》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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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会员单位参与协会活动的积极性,根据协会章程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年度积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题会议、填写调查问卷、征询意见等,每次记2分。
第二条 参与协会安排的课题调研或编写技术规范等活动,每个活动记5分;在活动中,提交书面调研报告或草拟技术规范的另计20分,其中牵头行业调研报告或技术规范编写地再另记10分。
第三条 协会安排的行业交流活动,接待来访人员的,每次接待人数20人(含)以内记5分,20人以上记10分。物业服务示范创建基地不记分。
第四条 接受协会委派代表协会或行业参加外部专题会议或活动每次记3分。
第五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对外交流学习、考察等活动的每次记2分。
第六条 安排单位员工驻协会秘书处全日制协助工作的,每月每人记10分。
第七条 对协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提供支持的。提供人力支持的,每人每次记1分,每次不超过20分;提供车辆支持的,每车每次记3分,每次不超过15分;免费提供场地支持的,每次记10分。每次活动单个会员单位积分不超过50分。
第八条 对协会工作和活动给与冠名或物资、物品支持的,按照物资、物品价值总金额每次在2000元(含)以下的记3分,2000-5000元(含)以下的计5分,5000以上的每增加1000元记1分,最高全年不超过50分。
第九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的,每人每次记2分,每次不超过20分;有重大贡献的,每人每次记3分,每次不超过30分。
第十条 热心慈善事业,响应协会组织的捐款捐物助学助困、支援灾区或贫困地区,每次捐款数额5000元(含)以下的记5分,5000-10000元(含)记10分,10000-20000元(含)记20分,20000-50000元(含)记30分,50000元以上记50分。
第十一条 响应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省房协、行业党组织、妇联组织、工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号召,参加相关活动的,每次加2分,全年不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按照协会要求完成年度会员信息更新的每次记3分。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成功推荐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入会的,每推荐一家记3分,全年不超过15分。
第十四条 每年在6月30日之前缴纳当年会费记20分,7月1日-8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记10分,9月1日-10月31日缴纳当年会费记5分。
第十五条 截止12月31日未缴纳当年会费的,当年总积分归零。
第十六条 未缴纳去年会费的,不享受以上积分办法。补缴去年会费后,自缴纳之日起按基础分70分开始计算。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第十七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免费公益线下培训,参加一次记2分。
第十八条 参加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提升培训或者学历教育培训,每人每次记2分,全年不超过30分。
第十九条 通过协会推荐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电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安员等取证培训的,每人次记2分,全年不超过30分。
第二十条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竞赛、比赛活动的,参加一次记2分。
第二十一条 积极向协会投稿信息,并被协会公众号或网站采用的,每篇信息稿件记2分,全年不超过40分。
第二十二条 通过向协会投稿信息,并被协会推荐在各类媒体、杂志转载、刊发的,每篇信息稿件记3分,全年不超过30分。本条信息稿件与上一条不重复记分。
第二十三条 响应协会号召,向协会提供照片、视频等素材,协助协会文化宣传工作的,每张有效照片被采用记1分,每段有效视频被采用的按时长记2-5分,全年不超过30分。
第二十四条 配合协会积极与媒体保持互动,在协会的组织下赞助各类媒体活动、购买报刊杂志、与媒体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等为行业宣传作出贡献的,金额1000元以下记1分,金额1000-5000元记3分,5000元以上记5分。
第二十五条 未能参加协会组织召开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会议等,无论任何理由每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会员单位违反《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且经协会提醒拒不改正的每次扣20分。
第二十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并接受协会调解,其中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结果或者拒不执行的每次扣20分。
第二十八条 申报或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评选、比赛、竞赛等活动弄虚作假,使用不真实材料数据的每次扣20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单位的基础分为100分。积分以自然年为周期,每一自然年从基础分开始记分。新入会会员单位当年不参与会员记分。
第三十条 积分情况作为协会评选优秀会员单位的最主要依据,并作为会员单位晋升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等层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如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可作为协会向主管部门推荐创先评优、树立示范标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会员服务部负责积分记录和统计工作。秘书处每半年将各会员单位积分情况公布一次,每年12月31日之后将各会员单位积分情况汇总,进行排名并在网站、公众号等平台给予公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单位可通过协会指定的流程查询积分情况。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复核。
第三十三条 对于年度排名前40名的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奖励措施:
(一)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公益培训、讲座等;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行业交流活动;
(三)优先转载会员单位通讯稿件或向媒体推荐;
(四)收费培训课程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折扣优惠;
(五)优先向主管部门推荐创先评优、树立示范标杆;
(六)其他可以利用协会资源进行激励的奖励。其他具体奖励措施在相关活动组织中适时宣布。
第三十四条 未列入本办法积分范围内的活动,参照本办法相关活动计分方式给予相应积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3年3月24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经理事会授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积分管理办法》积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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