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废止

通知如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44号
市长:陈之常
2023年7月26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决定对以下6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9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根据1997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
二、《南京市价格管理办法》(2001年4月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二次修订)
三、《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2005年9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3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第二次修订)
四、《南京市模范路科技创新园区管理办法》(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发布)
五、《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4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发布)
六、《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从发布之日起,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均需按照《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执行,原办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均已经不再适用。全社会各方均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根据《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动员、指导个人和单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三)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
(四)及时劝阻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处理;
(五)及时劝阻翻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制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行为;
(六)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驳运;
(七)将达到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并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的交接登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政府应当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
另外,对于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的,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与以下处罚:
(一)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混合驳运已分类生活垃圾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行业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践行者,全行业应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要求,着力明确职责定位,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方法手段,广泛宣传发动,争取应得的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全力推动全市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美丽南京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