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电动自行车!这份征求意见稿,需要您的参与

3月18日,《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在南京市政府网站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南京市将《办法》列为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一件事”全链条监管,有效防范化解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安全韧性水平。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前,您若是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awbxtc@njnet.gov.cn。
《办法》包含了哪些重要内容?
与物业服务企业密切相关的有哪些?
我们物业人应该在哪方面提出宝贵建议?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职责】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承接物业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与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有关消防设施等进行查验;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劝阻无合规牌照、使用违规改装或者配置更大功率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进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人发现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等约定,定期巡查清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点击查看全文: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办法》要求加强住宅物业管理,明确物业服务人法定责任。《办法》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招标选聘方案。明确物业服务人五项消防管理职责,包括查验停放充电场所及有关消防设施,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劝阻无合规牌照的、使用违规改装或者配置更大功率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进入等。
以上条款是否合理?
以上条款可否顺利执行?
以上条款是否有更好的建议?
作为南京物业人,我们应积极参与解决电动自行车安全总体战,既需要城市提升治理能力,也需要广大业主的理解、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与配合。在这里希望我们广大物业人针对《办法》草案,踊跃提交建议,为《办法》的公平、合理及有效执行,提出物业人的想法和意见。由深刻教训始,以共识共行终,在共建共享美好生活新的起点,大家心系彼此,携手前行。
期待我们全体南京物业人的踊跃参与!
《办法》原文已在南京市政府官网发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7日前,您若是有好的意见建议可以发送至电子邮箱awbxtc@njne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