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SOCITION WINDOW
协会之窗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 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 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照《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时
缴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七)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欢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房屋安全鉴定、
白蚁防治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和物业服务相关的企业如安保公司、绿化养护公司、电梯维保公司、互联网公司等等单位加入协会。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须具备物业管理的经营资质,严格遵守《南
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阅读并认可《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南京市物业管理
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 注册、登录协会服务平台(www.njswyxh.cn),网上填写和提交《南
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将入会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邮寄至协会秘书处;
(三)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审核通过后,协会秘书处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缴
纳首次会费,签署入会承诺;
(五) 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
颁发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完成入会程序。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
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会员联系人应妥善管理服务平台的帐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并予公示:
(一)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协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 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
(三) 一年不缴纳会费者;
(四) 主动书面提出退会者。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退会者自退会后一个月内退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二年,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届,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活动记录等因素,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
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根据民政局、财政局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书;
(二)免费获得《南京市物业管理》报纸;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六)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七)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
(九)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十)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