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南京物协”,英文名称:NANJING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NPMI)是由南京市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务实、开放、服务、创新的工作原则,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诚信自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执业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持续不断推动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融入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贡献物业行业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京市,办公地址在中山南路111号公房大厦西厅4楼。
本会网址:http://www.njswy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物业管理行业法规、行业标准、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制定的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开展信用评价,推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本市行业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开展团体标准达标认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物业管理纠纷,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三)根据授权开展物业管理行业调查统计,掌握和分析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统计分析行业和企业经济指标,开展企业测评,开展行业劳动力价格监测和成本构成调查,发布行业和企业发展报告。
(四)倡导绿色环保理念,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绿色建筑等相关标准和实践以及能源管理体系,在物业设施设备全生命周期开展节能降耗。组织建立行业专家库;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动研究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落地。
(五)创新行业人才培养和行业人才评价模式,开展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和职业技能评价,依照规定受托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业培训。
(六)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生活服务业,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开展社区生活服务理论研究,参与制定社区生活服务标准,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
(七)受托承办行业技能竞赛、五心服务等行业活动,配合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价、宜居住区评价、美好家园、绿色社区评价等工作。承接政府管理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业务。
(八)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管理意识,维护行业声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办《南京物业管理通讯》和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九)建设行业国内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物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结合行业特点和专业优势,引导和鼓励会员单位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协作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美丽乡村。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本会欢迎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物业设施设备管理、标准化建设、人力资源管理、金融投资、法律顾问咨询、智能化建设,以及行业相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加入协会。
第八条 本市倡导在宁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积极入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关联服务行业的企业,严格遵守本市的行业自律规约。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签署入会信用承诺或行业自律公约;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照《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在协会内各项职务和资格自动丧失,并予公示: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背信用承诺或行业自律公约,损害本会和行业声誉者;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三)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四)主动书面提出退会者。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并给予行业内通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可采用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理事会可因工作情况发起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视频、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驻会副秘书长、秘书等工作人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或关停并转的,其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资格自动丧失。企业负责人发生调整更迭的,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需经常务理事会重新评估是否继续保留资格或补选。会长卸任或辞职的,由理事会重新选举产生。秘书长卸任或辞职的,由理事会重新选举产生。副会长缺额时,由常务理事单位产生;常务理事缺额时,由理事单位产生;理事缺额时,由会员单位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程序酝酿提名驻会副秘书长、秘书处成员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报经会长办公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及行业重点工作设置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能是组织相关会员单位开展业务交流,制定推广各类专业标准,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专业委员会受理事会委托开展相关专业工作,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通报。
第三十四条 相关负责人人选推荐须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选举结果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章 监 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机构代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待遇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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